INKA'S CROSSLAND TRAVEL 旅遊合約
**請在預付訂金前,仔細閱讀旅遊合約。一旦付款後,視同同意整份旅遊合約及旅遊行程。 **請注意,我們是以同意者下訂金為準則。
第一條(南美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南美旅遊,係指到整個南美境內國家的行程。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及行程內容之約定定之。甲方為旅客,乙方為旅行社
第三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
一、旅遊地區(國家、城市或觀光點):請依據行程內容為準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請詳閱行程細節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及來往郵件(Email)或信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反之,經由其它通訊軟體如LINE, WHATSAPP,微信及臉書訊息等等所溝通事項,將不視為契約一部份,僅做為參考作用。所有的溝通事宜,更改行程或取消事都需以正式郵件(Email)告知。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出現在所告知抵達班機之指定機場或會合點。甲方如因國際航班取消或因個人因素致未能抵達所告知機場或地點出現,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甲方將無法向乙方求償或退費。
第五條(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行程總金額65%。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訂金為總金額65%。**這是乙方必須實收的金額。任何因國際匯款而產生的匯款手續費,將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30日繳清。乙方只接受美金,其它幣值一律不承認。除經雙方同意並增訂其他協議事項, 如: 南美境內機票或南美各國間的機票,將以乙方訂票時價格為準,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多出的費用, 或因旅客如在旅行期間,因個人因素而變更行程,將酌收 每人/ 每次 行程更改手續費 5美金。如行程更改導致費用增加(如臨時更改機票,旅館等),旅客也須自行承擔多出來的費用。因此強烈建議旅客在訂行程前,需與乙方多加溝通。如在行程中,如因天候,路況及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一些政府組織罷工等活動),乙方是有權利變更行程,來確保行程的順暢性及避免旅客損失過多的權益。**美金現鈔勿有任何毀損(如鈔票上有撕裂,污漬等)。
**如行程未經過祕魯,則尾款部份則須在甲方出發前30日付清。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旅遊開始後,乙方擅至終止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抵達地。但如因戰爭,政治因素,內亂,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乙方因考量甲方安全因素,乙方有權終止旅行契約,並無義務償還甲方費用。
第八條(交通費之調高或調低)
旅遊契約訂立後,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價或運費較訂約前運送人公布之票價或運費調高或調低,應由甲方補足或由乙方退還。
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交通運輸費:旅程所需各種交通運輸之費用。
二、餐飲費:半自助併團只會含部份餐費。包團則會含所有餐費。請依行程內容為準則。
三、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四、遊覽費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五、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六、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七、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
第十條(旅遊費用所未涵蓋項目)
不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辦出國手續費:甲方需自行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及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非本旅遊契約所列行程之一切費用。 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之報酬、自由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如旅館客房服務人員)之小費或尋回遺失物費用及報酬。
三、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
五、保險費:甲方自行投保國際旅行平安保險及不便險之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第九條所列之開支。
甲方應於出發前,像乙方訊問各觀光地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七、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規定辦理。
八、甲方付款時,需承擔乙方所有因匯款而產生的手續費或其它付款手續費
九、因甲方個人因素更改行程順序,甲方需承擔因更改行程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十、乙方退款時,如以銀行匯款方式退款時,乙方將不承擔因匯款所產生的的手續費及其它退款手續費都將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甲方需強制投保保險)
甲方應在旅遊出發前,需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及不便險。
甲方如未依前項規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乙方無任何賠償及退費。**南美地區保險並不如歐美或其它先進國家這麼的完備,因此所有的客人都必需在離開原出發國時,必需在原出發國投保保險。
乙方將不為甲方投保任何國際旅遊平安險及不便險,且乙方也無任何責任險可提供給甲方。
第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本旅遊團須以行程內容所報價人數參加始組成。如未達行前所定人數, 甲方應於預定出發前之90-180日通知乙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乙方受損害者,甲方將賠償乙方部份損害。
甲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一、乙方將退還甲方已交付之部份費用: 如乙方已預訂且已付款之行程或購買境內交通票,門票及總金額10%手續費等,將不退此費用,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甲方所繳交的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三條(代辦簽證、洽購國際機票)
乙方將不負責為甲方申辦護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簽證,國際機票。
第十四條(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乙方自身造成的因素),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乙方則會退還因乙方而造成某項活動使甲方無法成行的活動費用。
第十五條(非因旅行社之過失無法成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如政治因素,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旅遊團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乙方將不退任何費用,但乙方會盡量協助甲方調整行程,使甲方在旅行中的權益不至受損太多。
如因國際或境內航班取消航班或航班延誤、天候自然災害,罷工或政治因素及不可抗拒等變動因素(不是乙方直接造成的因素)使甲方無法參加某行程或取消行程時,乙方將不給予賠償。但乙方會盡量協助甲方調整行程,使甲方權益不至受損太多。
如因甲方的個人因素(如未能取得簽證或國際航班延誤取消等因素)而更改行程,甲方須自承擔更改行程多出之費用及手續費,乙方將不負責任何甲方的損失及退費。
第十六條(因手續瑕疵無法完成旅遊)
旅行團出發後,因甲方因簽證、國際機票或其他個人問題無法完成其中之部分旅遊或全部旅遊者,甲方需自行承擔所有的損失,或因為如此甲方需取消與乙方的旅行契約,乙方將不退還訂金。
前項情形乙方將協助甲方安排替代旅遊行程,甲方需自行承擔因替代行程所產生的新費用。
第十七條(領隊)
包團行程,如因甲方要求南美當地應派出中文翻議人員,乙方會因區域性的不同來安排中文翻議人員。但在南美中文翻議人員只負責所有與當地英/西文領有執照的導遊間的翻譯及溝通上的問題
甲方如有隨團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十八條(證照之保管及退還)
乙方辦理甲方所有旅遊行程上,只會向甲方索取護照影本,護照資料只會用來預訂行程作業,未經甲方允許,乙方將不得挪作它用。
甲方於旅遊期間,應自行保管其自有之旅遊證件,但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或經乙方同意者,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旅遊證件,乙方及其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之,但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受僱人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旅客之變更)
甲方得於預定出發前 90 日,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但乙方有正當理由者,得予拒絕。
前項情形,所減少之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返還,所增加之費用,應由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負擔,甲方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 60日內協同該第三人到乙方營業處所或Email辦理契約承擔手續。
承受本契約之第三人,與甲方雙方辦理承擔手續完畢起,承繼甲方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旅程內容之實現及例外)
旅程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未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程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
第二十一條(因旅行社之過失致旅客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除了政治因素,戰爭,內亂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甲方留滯國外時,甲方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全額負擔,乙方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甲方返國。
第二十二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除了政治因素,戰爭,內亂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或因旅客個人因素解除契約: 如簽證,國際航班取消或延誤等因素)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三十日內解除本契約,旅遊費用100%將不退還給甲方。
二、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以內解除本契約,訂金50%將不退還,剩餘款項將會依照乙方預訂的狀況如已付款行程費用及旅行社手續費(旅行社手續費為總金額10%)等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給甲方。
三、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九十一日或以上解除本契約,將會依照乙方預訂的狀況如已付款行程費用及旅行社手續費(旅行社手續費為總金額10%)等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給甲方。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二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份: 乙方會依預訂的狀況如已付款行程費用及旅行社手續費(旅行社手續費為總金額10%)等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給甲方。**所有的退費,甲方需承擔乙方所有的匯款手續費或其它轉帳方式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乙方會依預訂的狀況如已付款行程費用及旅行社手續費(旅行社手續費為總金額10%)等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給甲方。**所有的退費,甲方需承擔乙方所有的匯款手續費或其它轉帳方式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 (出發後旅客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時,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遊活動後,應可節省或無須支付之費用,應退還甲方。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之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二十七條(終止契約後之回程安排)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怠於配合乙方完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甲方需自行承擔如因終止契約而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如更改國際機票,南美境內航班,旅館,巴士等。
乙方因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二十八條(旅遊途中行程、食宿、遊覽項目之變更)
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有權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 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
素食者、對某項食物過敏、有心臟疾病患者或病歷及其它自身健康問題,甲方應在旅遊活動前三十一日告知乙方。如甲方未在旅遊活動前三十一日告知,使甲方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使乙方未能改變餐食內容,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或任何補償。
第二十九條(國外購物)
為顧及旅客之購物方便,乙方如安排甲方購買禮品時,甲方需承擔所有的購物風險,如因購物品有因貨價與品質不相當,瑕疪品或偽品等。甲方可在購物時向乙方詢問商品的真實性,品質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甲方代為攜帶物品返國。
第三十條 (責任歸屬及協辦)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第三十一條(協助處理義務)
甲方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
第三十二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委託他旅行業代為招攬時,不得以未直接收甲方繳納費用,或以非直接招攬甲方參加本旅遊,或以本契約實際上非由乙方參與簽訂為抗辯。
第三十三條(疫苗)
甲方需在出發前向原出發國詢問相關疫苗施打問題。甲方需在出發前向乙方詢問是否需施打某些特定疫苗。如因甲方未施打某項疫苗,導至行程取消,將不得像乙方求償或退費。
第三十四條(旅客健康及疾病問題)
甲方需在預付訂金前主動告知乙方身體和精神狀況和條件,以及有關甲方的任何醫療需求及相關病史。如懷孕,心臟病,糖尿病,結石,高血壓,中風及任何殘疾,精神疾病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預訂。如甲方在預付訂金後,因身體問題需取消行程,退費標準將比照上述第二十三條。
**如旅客人數超過4人以上,可由一位代表簽名即可。但需徵得其它旅客之同意,如之後有任何爭議,我方將無任何責任,並依此合約內容下去執行。